古代小说重名
1. 如果写小说,有什么好听的古代名字
姓氏方面我会选择
宋,白,李,朱,萧,沈……复姓也会有,但是如果小说的话尽量避免慕容,上官什么的比较好,=
=最近叫这个的很多,很容易就重名,不免落了俗套。复姓的话选一些不要太偏的但是听起来不错的,比如
有琴……名的方面,根据这个人物的特性来比较好,比如若是千金小姐,万万不可取什么雪啊雨啊,来点诗意点的,若是两个字的名,则不必追求一字点到位,意思就是,两个字不一定都非要很好听,但是加在一起可以有一种意境,比如花想容,想和容在名字里都很俗气,比如李想啊从容啊什么的。但是想容在一起就是另外一种feel了。
2. 小说中的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权
这个不算吧,毕竟那么多的小说,总会有雷同的名吧。
3. 穿越异世小说主角为什么都要重名
我觉得还是代入感。以前小说节奏慢。穿越前光死亡就死好几章。你说读者刚熟悉这个名字,你穿越了又改名。这会让读者出戏,也会让作者增加写作难度。因为以前穿越小说,一般都会把前世今生联系起来作为金手指。两个名字颠来倒去很容易写错。所以那时候写穿越小说的都会用一个名字。哪怕是穿越西方背景的都强用中国名。
不过那都是几年前了。现在小说节奏越来越快。穿越小说都写烂了,读者根本不关心你怎么穿越的。所以一般穿越用几百字就搞定了。这大大减少了读者对穿越前所用名的代入感。再加上频繁描写前生如何如何只会让书变得拖沓。不符合快餐爽文的节奏。所以现在穿越小说,要么第一章就成功改名。要么干脆直接一个名字开始,模糊前生的描述。给读者一个我是穿越者的脑补空间就够了。之后一切都顺其自然,不会说什么某某某理科多厉害怎样怎样。直接上手主角就是全知全能。
如果你现在看穿越文还有奇怪名字开场的,保证都是新手。
4. 小说可以重名么
小说可以重名。虽然小说享有著作权,但小说名称却不享有专用权,原作者无权排除他人继续使用同一名称命名小说。
5. 小说里面的人物重名了,怎么办
不担心的__这种情况也有很多的__你有你自己写的故事__和别人的又不一样__重名没有什么的__当然_如果你愿意的话__也可以采用下面那位同学说的__^^
6. 小说名可以重名吗
法律分析:可以。侵权是按照内容算的。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7. 一本古代小说里有一个女主角和她的琴同名的是哪本
倾冷月
就是这本
不过现在改名了
叫天霜河白
8. 小说中人物名字和另外一个小说人物名字重名的话算不算侵权
应该不算吧
就像你的名字和另一个人的名字重名了也不算侵权啊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9. 小说重名算不上侵权
不算,是按照内容算得。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10. 小说书名重名的话算不算侵权
如果只是名字一样不算侵权,但是内容要是大概一样的话,还是修改一下的好,就算你把书名换掉,读者也不会喜欢读一篇几乎一样的问,而且内容大致一样的,出版社会建议你重新修改或者直接不让你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