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说版权保留
A. 网络小说的版权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小说的版权有效期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B. 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我们都知道网络小说是有著作权的,是受到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网络小说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在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受到永久保护的,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其中人身权利包括:(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所以说的修改权和发表权都是永久保护,都不受保护期限限制的。2、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二)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白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四)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使用权的保护期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按不同作品类型分别确定保护期。
C. 关于网络小说版权的问题我签了合同, 但是现在不写了,版权归谁
版权当然是你自己的。只要能证明小说是你自己写的,那么版权自然就是你的,这个不需要证明。你爱怎样怎样。
但如果你跟书站签了VIP协议的话,那个限制就多了。现在各个书站的基本上都是霸王条约,没办法,网络写手都是弱视群体,
一般书站的签约有买断签约,有分成签约。
买断签约是指书站以千字多少的稿酬买断你的作品版权,你就只负责写就是了。所有版权都归起点,比如本物霸唱的《鬼吹灯》,他签的就是这种约。虽然《鬼吹灯》又是改编漫画,又是简体繁体出版,又是要改编影视,都是起点唱主角,起点授权出版的,起点授权改编的。大头利益都让起点占了,作者只有点提成。
再一个分成签约,就是作品进了VIP,按照VIP的订阅数获得酬劳。根据那个协议,你的什么什么版权起点都有优先权,比如你的书想出版简体,那么你要先问起点,起点要给你这书介绍出版不,起点说不,那么你才能自己跟别的出版社谈。起点在这里面起个中间商的作用,你要出版你要改编影视什么的,得先问起点,起点主要是要从里面扣点油水,不然它凭着你签了的霸王协议是可以把你事搞黄的。
D. 网络小说版权有效期多久
网络小说的版权有效期是作者生前以及死后的五十年,但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永远属于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了自然人作品的人身权利保护期,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自然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 网络小说的版权如何保护
您的问题,根据您的陈述,有关要点简单回答如下:
【1】空间里创作,设置权限为不对所有人公开或不公开,根据QQ及其空间的属性,不对所有人公开的行为,应该界定为一种空间主人的小范围(指定Q友间的)交流,有同志说这是一种公开发表的行为,值得商榷;
【2】作者自己转帖,应视为发表;著作权之发表权一次行使便穷竭,不再有;
【3】电影制片公司的行为,从作品的传播,文化发展的社会公益角度来看,不能武断地说是侵权行为,在作者不明、难以查明的情况下,电影公司难以署名作者以及给予报酬,但是电影公司无论如何应该标明该作品的来源以及标明原作者与其联系的信息;电影公司只有等待适格作者出现才能满足以上署名及报酬要求,如果电影公司没有做到,那便是侵权了。(关于是否构成侵权,涉及到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的区分,不同的观点会涉及到不同的判断,但无论如何,如果在知道真正作者后,电影公还司无所表示,就是侵权了);
【4】构成侵权后的赔偿,可以满足作者署名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要求,至于怎么个赔偿法,著作权法都是有原则规定的,主要有三,损失额、获利额、法定额,逐一顺选。
【5】作者创作,为维护自己利益,应在作品后标明有关版权信息,比如身份、联系方式、权利归属等信息;保存创作原稿或电子初档;或者进行版权登记等;
有何不明,随时联系。
F. 关于网络小说版权问题……
可以去新浪微博上发小说,只要实名认证成为大V(黄颜色V的那种)就可以申请粉丝包月付费看内容的功能。开通后,你可以把小说设置成包月,价格自己定,可以包月,也可以包季,也能包年。你的微博粉丝就能付费包月看你的付费文章了。当然,小说版权全归你自己所有。记住,选择认证大V,认证自媒体也是可以的。但是,为了小说版权的安全起见,不建议与新浪签约成为签约自媒体。
还有,新浪自媒体还能开通付费文章单个收费和打包收费的功能,例如,你4000字的小说章节,别人想看就要付费,文章一篇一篇单个卖的,价格自己定。也能把一本小说的所有章节打包后一次性出售。总之,文章付费功能有三种:包月(包季、包年)、单篇收费(一篇章节多少多少钱)、打包收费(几百篇章节打包后多少多少钱)。
单个收费和打包收费中,粉丝付费所得的钱是要分给渠道商和新浪网的,剩下的钱才是自己真正到手的。包月收费是否也这样就不知道了。签约的好处是,新浪帮你推你的文章,增加小说曝光率,新浪网和渠道商和你按分成来分配收入。签约的话,至少比那些小说平台要良心的多。不签约的话,小说的宣传就要靠你自己了。只要你的小说好看,日更小说,微博上也会有人看的。其他人觉得你的小说写的好,基本都会免费帮你宣传的。你不用担心。
还有,如果你实在申请不了大V,那你也可以在新浪微博上免费发布小说。收入的话,基本就靠微博自带的打赏功能了。打赏的好处是,别人打赏给你的钱,全部归你所有。例如别人打赏你十元,那你就能获得十元。钱是直接自动转到与你微博绑定的支付宝帐号里的。
你在起点等小说平台发布小说时,那儿有“独家”、“首发”、“驻站”三选项,选择“驻站”就基本不会有版权纠纷。选择“驻站”后,在那儿发布小说,只要不签约,版权全是你的。建议小说前面20万字的内容在各大小说平台上免费发布吸引人气,然后把读者引导到你的微博上,你再在微博上把小说后面的章节设置成包月付费,让你的读者付费看。
G. 网络小说的版权到底归谁
首先版权归作者个人,作者的作品与一个文学网站签约后,这个作品就授权给了这个网站,VIP章节只有这个网站有权刊登,其它网站都是盗版,作者只能从这一个网站拿稿费,现在的问题是盗版不好禁啊,你以为正版文学网站不想禁止盗版啊,关键是禁不了。。。。。。
就像以前盗版操作系统,盗版游戏一样,没有政策支持,没有强力执行机构执行一样。
H. 哪个小说网站作者能保留版权
似乎找不到。贴吧更不行,你所有版权几乎都授权给贴吧了,你细看说明就知道了
I. 网络小说版权归谁所有
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J. 网络小说如何保护版权
法律分析:作者可以进行版权登记,使得在被侵权时维权更加有理有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