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版物发行的网络小说为盗版吗
Ⅰ 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和《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1]新出发字第98号)的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并且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或者涉及到出版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海关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出版、印刷及音像制品的管理条例等)而形成的出版物。主要类别为: (一)无出版单位、非出版单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而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二)伪称、假造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名称,或者假冒、盗用合法出版单位的名义甚至书号、刊号而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三)盗版、盗印或者由印刷厂擅自加印合法出版物而生产的出版物; (四)被明令解散或者取缔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者以原出版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五)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六)各类走私出版物(如走私、夹带、瞒骗等行为); (七)各类非法出版活动产生的出版物,如使用境外刊号、书号但实际在境内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在境内印刷但未按规定完全返销,而是直接在境内发行的出版物,等等
Ⅱ 看盗版网络小说违法吗
看看一般不构成违法,如果盗版小说网站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供自己阅读,则难以构成犯罪;如果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小说网站,则是犯罪行为,当其行为达到立案条件时,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Ⅲ 网上小说免费阅读属于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吗
一、读网络小说是否算侵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作品要求具备独创性,这个独创性有很多种不同的说法,但是大体归结为两条:第一,完全自行创造;第二,将已有的作品进行排列组合。
因此读网络小说是不算侵权的。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几种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我们进行归纳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悉册伏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上面我们提到的陈*华诉**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便是这种侵权类型。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未经其同意而将其著作权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为侵权。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方案”。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而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睁携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姿弯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读完上面这些内容,我们知道了,读网络小说其实是不算侵权的,当然网络上有很多都是抄袭的,我们要有版权意识,就要支持正版。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Ⅳ 网络小说的版权问题
我来回答一个肆乎比较专业的,根据版权法,你的小说自从登陆起点网,就可以保障你的版权了,因为你的小说已经在网络上存在了,存在就可以证明版权了,可以采取保存网页 截屏等方式 保存一下资料 以后好证明,其实 这些用不着,在起点网申请作者时,已将有版权声明了,申请的时候出现,而且,在网络上你的文章一定会被其他小说网站侵权转载的,但是网络维权很困难,即使你可以完全证明你的版权权利,但是你哪里去找侵权人,找到了侵权人,他能拿出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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