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小說的書名相同算不算侵權
① 小說重名算不上侵權
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② 請問,網路小說的書名可以相同嗎筆名可以相同嗎用了別人曾經用過的名字會不會侵權啊
書名可以相同,而筆名,只要對方不出名,那你可以取和他一樣的筆名。
③ 小說書名重名的話算不算侵權
如果只是名字一樣不算侵權,但是內容要是大概一樣的話,還是修改一下的好,就算你把書名換掉,讀者也不會喜歡讀一篇幾乎一樣的問,而且內容大致一樣的,出版社會建議你重新修改或者直接不讓你出版。
④ 假設我起的一本小說名字與網上已有的一本小說同名,這算不算侵權
我認為這並不算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因此,我國定義作品必須首先明確獨創性的定義,創作是作品的源泉,是以作品為載體的著作權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它規定了著作權理論中其他范疇的實質內容和相互關系。而對作品獨創性之界定,必須與作品創作活動相聯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揭示作品獨創性的本質內涵。目前,司法實踐中較為統一、清晰的觀點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獨立創作、非竊取他人並具有適度創作高度的表達方式。
那麼如何判斷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必須注意四點:
一、獨立創作和適當借鑒的程度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一般來說,在創作作品過程中,很難擯棄前人的創作,完全開天闢地地提出新觀點、新思想。借鑒他人創作成果,並在已有成績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會科技文化發展的趨勢。換句話說,獨創不是絕對的,在獨創和抄襲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而程度是劃分兩者之間界限的標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思想內容創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復數的著作權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題、靈感及構思的自由,是作品創作的需要。但是,對於「借用」程度之判斷,實踐中還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按照著作權法的傳統理論,以及各國一般的著作權法和實踐,作品獨創性要求僅限於作品的表達,而不及於作品思想內容。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解決了作品獨創性的外延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雖未確立思想和表達的區分,但在我國的著作權學界,著作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已經成為通說。
三、表達方式是否唯一
唯一表達即有限表達,又稱為思想與表達的結合,是指對於思想只有有限的幾種表達方式。「唯一表達」情況下,作者就思想的創作空間是相當狹窄的,創作很難具有獨創性,並且其他人如果要表達同樣的思想,也只能使用與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達形式。如果一個智力成果在表現形式上是唯一的,那麼無論他是否具有獨創性都將被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判斷原告主張的權利是否為唯一表達,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權具有關鍵性的作品和意義。舉例來說,如前述案例三,原告主張單詞「poke」,諧音中文表述是「破殼」或者「剖客」。該單詞的思想創作空間是相當狹窄的,其他人如果要採用諧音的方式表達該單詞,只能使用與作者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表達方式。因此原告有關諧音的主張也將被排除在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四、素材是否為公有領域
《著作權法》覆蓋的「著作權世界」分為作者與其他著作權人、受到保護的表達以及以「原始資料」為核心的公有領域。公有領域涉及公眾的權利,在公有領域中公眾權利幾乎不能被賦予私人財產權。著作權保護的真正領域是被私人所佔有的領域,不被保護的領域是公有領域。例如,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獨立創作的結果,因此,其屬於公有領域,不能作為著作權給予專有。對公有領域的准確判斷,涉及著作權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涉及著作權保護和限制的問題,因此需要科學掌控。
以上是司法解釋。
樓主,你的小說只是名字和另一部小說相同,內容完全不同;既然作為文學作品獨創性的集中表現部分——正文——是完全不同的,那就稱不上侵權或是剽竊他人作品了。完全不必擔心。
我舉個我知道的例子,有兩個有名的網路作家,撒空空和橘花散里都寫了部叫《無肉不歡》的作品,兩者的內容完全不同,沒有人說過有侵權的嫌疑。倒是晉江的蜀客寫的《重紫》因為內容在很多地方與Fresh果果的《仙俠奇緣之花千骨》相似,兩個作者的粉絲就是否構成抄襲的問題,都快吵翻天啦。所以樓主你在這方面不用擔心。
⑤ 書名重名算侵權嗎
第一、內容不同、作者不同的情況下,書名由於太短而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故一般情況下僅僅只有書名重名尚不能認定為侵權。
第二、但是如果暢銷書的書名知名度非常高,之後的書名與其相同,涉嫌攀附暢銷書的知名度,那麼書名相同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⑥ 小說同名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 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⑦ 書名相同算侵權嗎
算,如果書名具有原創性,且知名度較高,另一個新作在重名,涉嫌不正當競爭。
⑧ 小說重名算不上侵權
你好,名字重名不算侵權,關鍵是看裡面的內容。
⑨ 書名重名算不算侵權
法律分析:第一、內容不同、作者不同的情況下,書名由於太短而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故一般情況下僅僅只有書名重名尚不能認定為侵權。
第二、但是如果暢銷書的書名知名度非常高,之後的書名與其相同,涉嫌攀附暢銷書的知名度,那麼書名相同有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⑩ 小說書名一樣算侵權嗎
對於小說書名同名的情形,因同名而侵犯原小說的權利的,造成相應的損失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