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小說重名
1. 如果寫小說,有什麼好聽的古代名字
姓氏方面我會選擇
宋,白,李,朱,蕭,沈……復姓也會有,但是如果小說的話盡量避免慕容,上官什麼的比較好,=
=最近叫這個的很多,很容易就重名,不免落了俗套。復姓的話選一些不要太偏的但是聽起來不錯的,比如
有琴……名的方面,根據這個人物的特性來比較好,比如若是千金小姐,萬萬不可取什麼雪啊雨啊,來點詩意點的,若是兩個字的名,則不必追求一字點到位,意思就是,兩個字不一定都非要很好聽,但是加在一起可以有一種意境,比如花想容,想和容在名字里都很俗氣,比如李想啊從容啊什麼的。但是想容在一起就是另外一種feel了。
2. 小說中的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權
這個不算吧,畢竟那麼多的小說,總會有雷同的名吧。
3. 穿越異世小說主角為什麼都要重名
我覺得還是代入感。以前小說節奏慢。穿越前光死亡就死好幾章。你說讀者剛熟悉這個名字,你穿越了又改名。這會讓讀者出戲,也會讓作者增加寫作難度。因為以前穿越小說,一般都會把前世今生聯系起來作為金手指。兩個名字顛來倒去很容易寫錯。所以那時候寫穿越小說的都會用一個名字。哪怕是穿越西方背景的都強用中國名。
不過那都是幾年前了。現在小說節奏越來越快。穿越小說都寫爛了,讀者根本不關心你怎麼穿越的。所以一般穿越用幾百字就搞定了。這大大減少了讀者對穿越前所用名的代入感。再加上頻繁描寫前生如何如何只會讓書變得拖沓。不符合快餐爽文的節奏。所以現在穿越小說,要麼第一章就成功改名。要麼乾脆直接一個名字開始,模糊前生的描述。給讀者一個我是穿越者的腦補空間就夠了。之後一切都順其自然,不會說什麼某某某理科多厲害怎樣怎樣。直接上手主角就是全知全能。
如果你現在看穿越文還有奇怪名字開場的,保證都是新手。
4. 小說可以重名么
小說可以重名。雖然小說享有著作權,但小說名稱卻不享有專用權,原作者無權排除他人繼續使用同一名稱命名小說。
5. 小說裡面的人物重名了,怎麼辦
不擔心的__這種情況也有很多的__你有你自己寫的故事__和別人的又不一樣__重名沒有什麼的__當然_如果你願意的話__也可以採用下面那位同學說的__^^
6. 小說名可以重名嗎
法律分析:可以。侵權是按照內容算的。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7. 一本古代小說里有一個女主角和她的琴同名的是哪本
傾冷月
就是這本
不過現在改名了
叫天霜河白
8. 小說中人物名字和另外一個小說人物名字重名的話算不算侵權
應該不算吧
就像你的名字和另一個人的名字重名了也不算侵權啊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中國《著作權法》 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9. 小說重名算不上侵權
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10. 小說書名重名的話算不算侵權
如果只是名字一樣不算侵權,但是內容要是大概一樣的話,還是修改一下的好,就算你把書名換掉,讀者也不會喜歡讀一篇幾乎一樣的問,而且內容大致一樣的,出版社會建議你重新修改或者直接不讓你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