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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大牢刑訊犯人小說

發布時間: 2022-03-03 09:18:48

A. 請問古代有哪些刑訊逼供的酷刑

「凌遲」酷刑,亦作「陵遲」,是指山陵斜坡逐漸低下, 含有慢慢之意,又俗稱為「剮」。因其規例在千刀之上,「凌遲」 還可通稱為「千刀萬剮」。唐律尚無「凌遲」,五代才特置。 馬端臨《文獻通考》說宋代中後期始用「凌遲」,但不常用。《 宣和遺事》記章敦在越州時,專事慘刑,有「刀掊」、「釘手足」、 「剝皮」、「斬頸」、「拔舌」,但不見「凌遲」。元代「凌遲」 載於法典刑律,具體行刑較少。 只是到了明代,「凌遲」用語頻繁起來,較為典型的是明代《 瑞嚴公年譜》、《漁樵話鄭本末》,其中對「凌遲」的詳述, 使人見其具體步驟—— 「凌遲」時搭起一座棚子,棚前豎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桿, 劊子手手持磨得鋒快的鐵鉤、利刃,三聲炮響後便開始, 規例是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剮得肌肉如大指甲片, 一條一縷,密麻叢集,猶如刺蝟。初動刀時,血流寸許, 再動刀則無血了。主要是因受刑者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 剮畢開膛,血都從這里流出去了。「凌遲」後將受刑者五臟、軀體、 頭都吊在桿上示眾,監刑官舞紅旗,策快馬,飛馳宮中, 向皇帝報告刀數…… 對犯人採取這樣厲害的「凌遲」,是因明初朱元璋就執刑甚嚴, 當時官員們竟用鳩血染衣帶,一有捕拿,即吮帶死, 以免受酷刑折磨。據《明史》、《明實錄》, 當時刑法無所不用其極: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腦為能事,朱憲逼奸婦女或生置棺中燒死, 或手刃剔其臂肉,剜目耳。還有的活埋露首,使其慢死, 或讓受刑人吃自己兒子被割下的鼻、舌。朱國楨《涌幢小品》 說兩廣都督韓觀殺人成性,竟用人皮當坐褥,吃人眼。夏允彝《 倖存錄》說一徐姓術士,因罵魏忠賢被捕,手足被釘在門板上, 遍體澆上瀝青,用椎敲,一會兒舉體皆脫,其皮殼儼若一人…… 人皮 祝允明《野記》中的有關記載更讓人慘不忍睹: 高皇惡頑民竄逃緇流,聚犯者數十人,掘泥埋其頭,十五並列, 特露其頂,用大斧削去,一削去數顆頭,謂之「鏟頭會」。 國初重辟,凌遲處死外,有「刷洗」,裸置鐵床,沃以沸湯, 以鐵刷刷去皮肉。有「梟令」,以鉤鉤背懸之。有「稱竿」, 縛置竿彼末,懸石稱之。有「抽腸」,亦掛架上,以鉤入穀道, 鉤腸出,卻放彼端石,屍起腸出。 即使一般的刑法,執行起來也十分殘酷。如《詔獄慘言》, 記敘明代鎮撫最為普通的五種刑具:一種是「械」。堅木製成, 長一尺五寸,闊四寸多,中鑿兩孔,著臂上,就是受刑時也不脫, 殺人最便利。一種是「鐐」。鐵制,又稱「鋃鐺」。長五六尺, 盤左腳上,因右腳受刑不方便。 一種是「棍」。楊、榆木製成,長五尺,曲如匕,執手處, 大似人小指,著肉處徑可八九分。每用棍,用繩束其腰, 二人踏繩的兩端,使受刑人不得轉側。又用繩系兩腳,一人負之背, 使不得伸縮。 一種是「拶」。楊木製成,長尺余,徑四五分。每用拶, 兩人扶受刑者起,跪在索上,力束木的兩端,隨即用棍左右敲, 使受刑者更加痛苦。 一種是「夾棍」。楊木製成,長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貫以鐵條, 每根中各綁拶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 急束繩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動。 又用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以上的大杠,從右邊猛力敲足脛, 使足流血灑地…… 這幾種刑具,是中國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看來簡單, 但用起來極苦,如明人所說:「棍則痛入心脾,每一下著骨, 便神魂飛越矣!」燕客《天人合征紀實》敘楊漣、魏大中等「 六君子」在獄中受「棍刑」,毒打30棍,股肉就已經腐爛了, 只得用帛急忙纏上。尤其是「受全刑」,即械、鐐、棍、拶、 夾棍等刑具同時上,被《明史·刑法志三》稱為:「五毒備具, 呼暴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 以至在明代,許多來到中國的外國人, 給他們感觸最深的就是這幾種刑具和酷刑:阿里·阿克巴爾《 中國紀行》說中國犯人在監獄中: 帶著鐐銬和鏈子,固定在鐵樁上,頭發也被拴在鐵釘上。 即使這樣還不讓他們自在,他們的腳被板夾住, 背上和胸上纏著100碼長的鏈子和刑具,恐怕要壓斷了肋骨。 帶著鐐銬和鏈子的犯人,被強力推進高度只有一臂長, 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籠子里時,「 為了關上籠子把他的頭壓低到和四肢擠在一起, 好像沒有骨頭的一堆肉塞在籠子里,打開籠子後, 這個人帶著鏈子和鐐銬被拉上來時,使我們嚇掉了魂」。 克路士《中國志》這樣說道:犯人「把指頭放在棍里, 然後使勁拉繩子使骨頭嘎扎作響」,「足刑很厲害和痛苦, 刑具是兩塊方木條,約四拃長,一邊用一根絞鏈連接。 他們拿繩系在另一側,足踝夾在中間。他們用槌子打木條頭」。 拉達《記大明的中國事情》記載: 官員一聲吆喝,五六名劊子手就撲向可憐的犯人, 馬上把他按到地上,扒掉他的褲子。他這樣面朝下爬著, 一名劊子手緊緊按住他的腳,另一個按頭, 再一個高舉上述的竹板或棍子,使勁打他大腿後的肉, 直打到叫住手為止。他們每打五下,便轉過身子好打另一邊。 這時候,另一名劊子手跪著大聲報打的次數,那簡直太野蠻, 挨過六十下的人難逃一死。 這三位外國人看到的只不過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 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殘酷了!這些酷刑一般來講, 主要是對下層官吏和平民施行的,特別是對那些「犯上作亂」者。 清嘉慶八年(1803), 因刺嘉慶而被當場捉住的內務府廚役陳德, 在審訊時就已經是徹夜熬問,擰耳跪煉,掌嘴板責,刑夾押棍…… 經嘉慶親審,陳德被處以「凌遲」。據燕北老人《 清代十三朝宮闈秘史》載: 執行時,從陳德的耳、鼻、乳割起,左右臂上碎割,成魚鱗形狀。 然後再右臂,再胸和背。一開始還見血,過一會兒血流盡了, 只流黃水。當割完上身時,陳德忽然張開眼睛叫道:「快些。」 監刑者卻說:「上有旨,令爾多受些罪。」仍慢慢碎剮陳德! 以仁義自我標榜的嘉慶,對「大逆不道」者是從不心慈手軟的, 對陳德的「凌遲」, 充分暴露了統治者對反抗者所能夠採取的極端的報復手段。 可是把所有的酷刑,都用「階級斗爭與壓迫」來概括, 是有失偏頗的。因為像晉靈公從台上彈人,觀其避丸巢; 王元吉當街而射,觀人避箭;妲己置蠆盆,觀其楚毒以為樂; 齊後主置蠍浴斛,令人裸浴,觀其叫號則大喜…… 這些並沒有直接刑事緣由的酷虐之刑,並不是階級的、政治的影響, 而是一種野蠻的文化觀念的表示。《通典》 記錄北齊時對濫劣秀才飲一斗墨水的懲罰,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 明代小說《封神演義》描繪了所謂的「炮烙」:「約高二丈, 圓八尺,上、中、下用三火門,將銅造成,如銅柱一般, 里邊用炭火燒紅」,人被剝去衣服,「將鐵索纏身,裹圍銅柱之上, 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須臾,煙盡骨消,盡成灰燼」。 但此酷刑並非用於反抗的平民,而是對付臣僚。徐學聚《國朝典匯》 說嘉靖年間朱觀淫戲無度,常使男女裸體群浴,無復人禮,「 左右有陰議及色忤者」,他就加用「炮烙」。 這表現了一種殘忍的文化心態。而東林黨人左光斗,也受「炮烙」, 顧公燮《消夏閑記摘抄》說他「面額焦爛不可辨,左膝以下, 筋骨盡脫矣」。這卻是階級內部不同政治派別的斗爭所造成的。 所以,對酷刑要具體分析。而且,酷刑也不是單純為摧殘皮肉而設, 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是示法。 《草木子余錄》記述朱元璋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 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 府州縣衙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 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使之觸目驚心」。 這一慘無人道的酷刑, 從本質上講是統治者企圖以殘忍手段奴役下屬的意識的投影, 但它冠冕堂皇地歸入了法制的軌道之中, 這在客觀上對貪污受賄的官員還是有很大的震懾作用的, 就像歷史學家分析的那樣:明初吏治之所以較好,這與朱元璋常用、 大用酷刑,也有一定的關系。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 古代統治者將酷刑的主要目標定在平民百姓身上, 這一現象在清代尤為突出。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 真實地記述了道光年間四川的酷刑:監獄里的犯人,有的裝入籠內, 一日而斃,有的則用鍋煮,「慘酷不可言狀」。如捉到造反的「匪」 ,不問真偽,先打400小板,還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訊供, 罪名莫定,就在大堂上打死,腦裂骨折……由於酷刑濫施, 甚至錯捉入獄的人,也往往被屈打成招。 清代劉省三所寫的公案小說集《躋春台》,其中有一篇《雙冤報》, 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這對男女表親,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 釘竹簽十指鮮血噴,痛得奴死去又還魂。不招供太爺刑法狠, 招得來又辱了先靈。……不得已把供來招認……這一陣夾得魂飛盡, 痛得我屎尿一齊傾。想不招表嫂已招認,要辯脫除非問閻君。 因姦淫謀毒表弟,大老爺施恩快松刑。 清代的官吏還挖空心思,不斷在刑具上「推陳出新」。 李伯元所寫的《活地獄》, 就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於刑具的厲害而造成的殘酷景象:如,「 一雙鐵鞋,放在火里燒紅,著在腳上,這叫『紅綉鞋』」。 其實這是明代天啟年間魏忠賢的義子許顯純發明的「紅綉鞋」 的延續。還有「過山龍」,「是叫錫匠打一個彎曲的管子, 扯直了要夠二丈多長,把犯人赤剝了,用管子渾身上下盤了起來, 除掉心口及下部兩處。錫管子上邊開一個大口,下邊開一個小口, 用百沸的滾水,從這頭澆進去,周流滿身,從那頭淌出去。 這個開水,卻不可間斷」。 這與謝肇淛《文海披沙》 所說的萬曆時福建某官府中盤在犯人腰間的「錫蛇」是一樣的。 審訊犯人時往「錫蛇」的空心裡灌開水,犯人受不住燙,只好屈招… …相形之下,清代「過山龍」要比明代的「錫蛇」更殘酷, 這是一個總的趨勢。 再如行刑時最常用的板子。《活地獄》中已出現了鐵板子, 用它打人,「打上十幾板子,大腿上的肉都會一片片的飛起來, 連肉帶血飛的滿處都是。等到打至十幾下,肉已飛完,便露出骨頭。 他此時便吩咐掌刑的,不要拿板子平打,卻用板子橫在大腿上亂敲, 砍的骨頭殼殼的響。有的還將骨頭打開,骨髓標出來好幾尺遠……」 通過打板子這一在古代最為常見的刑罰,人們看到的是殘酷! 這也正是李伯元創作《活地獄》的用意, 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門像地獄一樣…… 參考資料:轉自中華網文化頻道

B. 古代行鞭刑犯人要不要脫衣服

鞭刑需不需要脫衣服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要求:
古代鞭刑從西周就有了,《尚書·舜典》記載夏朝建立以前就有鞭刑,而在《國語·魯語》中曾經有記載:「大刑用兵,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而真正有文字記載的鞭刑則出現在西周,他在墨、劓、剕、宮、大辟的奴隸五刑之外增加了「贖,鞭,撲,流」的刑法,但此時的鞭刑是不需要脫衣服的,原因我們可以從魏明帝的刑法中看出,魏明帝訂刑法其中寫到:「土庶罰金之命,男所以罰金,婦人加荅之制還從鞭督之例,以杖荅須脫上衣裸露形體,故令婦女以鞭代杖,鞭則不須裸形」。(魏明帝青龍二年234年)言下之意就是杖要脫衣服,而鞭不用脫衣服。而北魏時的規定則有所更改,「婦則布衣,並不得以金銀為釵帶,犯者鞭一百」言下之意就是此時的男子鞭刑是需要裸露形體的。鞭刑至此基本成了定律,只是在執法鞭數以及鞭的類型有所更改而變得越來越狠,越來越有殺傷力,但正因為殺傷力太強,隋唐之後廢止鞭刑,但是後世始終無法靜止在刑訊中使用鞭刑。

C. 電視劇或小說里的人物犯事後判刑都要帶「枷鎖」,犯人戴的「枷」究竟是什麼樣的

逼上樑山,這個成語是從水滸故事而來。說的是,高俅之子高衙內,因為看中林沖老婆林娘子,兩次調戲不成,結果反而得了心病,小命幾乎不保。為此,高俅聯合陸謙陷害林沖,林沖先是淪落為罪犯,刺配滄州,後來被逼無奈,殺了陸謙等人,上樑山落草為寇。在108將中,武松、宋江、楊志等人也曾因殺人被刺配。

「 枷」在最初,並非影視劇中那樣,四四方方。南北朝時期,「大枷」非常長,有「一丈三尺」。當時的尺有三種,摺合今天為27.9厘米到29.6厘米,這么算下來,「大枷」可以長達三四米。而用於刑訊犯人違規製造的大枷,那就更長了。唐朝時,出於人性化考慮,「枷」的長度縮小。組成「枷」的兩片木板中,長片不過五六尺左右,與人身高差不多,即便如此,也有一米六七,比我們今天在影視劇中看到的「枷」長多了;而短片,則只有二尺五寸。之所以說「長片」「短片」,是因為當時組成「枷」的兩片木板不一樣長。從尺寸也能看出來,長片是短片二倍左右。其中,長片的木板多出來的部分稱為「枷梢」,也被戲稱為「道士頭」。首先,長長的「枷梢」可以用來綁著犯人的頭發,這樣押解犯人的公人在後面方便觀看,不會因為散亂的頭發,影響視線;其次,「枷梢」尾部有孔,可以穿繩吊起來,然後再在犯人腰間掛上巨石等重物,以此來折磨犯人,逼他招供;最後,「枷梢」還可以用來困住犯人雙腳,這樣犯人就跑不了,甚至連掙扎動彈都不行。

D. 古代扣押犯人的東西是什麼

你好,刑具都有發展歷程,大致如下:
1、手部控制
據出土實物、甲骨文以及古文獻的記載,商、周時代已有專用於拘禁罪犯的桎、梏等刑具。「梏」用以扣手;「桎」用以扣足;「梏」用以扣雙手。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帶有枷銬,男俑手扣在身後,女俑扣在身前。《周禮·秋官·掌囚》載:「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
這里拲就是專門給犯人手上戴的刑具。鄭司農雲: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歷史上曾把這種拱刑具稱為壺手,也有稱為枷手的,古人為什麼將這種刑具稱為共拲,原因是犯人的雙手被套進一塊木頭上,即兩手一木,所以說拲字上面為一個共字,下面是一個手字,與漢字中的「拲」字,同音同義。
漢代鐵手銬為中國歷史上較成熟時期,手銬上有的安有擋鎖板,裡面可安置鐵鎖於內,防止鐵鎖被犯人自己弄開。後世承延了漢代的手銬做法,從形體上花樣不斷增加,如後世還有把手銬稱為手肘,有的的銬是方鐵形狀,手進圓孔中,中間隔鐵板,上下貫穿鐵鼻子後安鎖。有的鐵手銬為鐵箍死住,中間插式橫鎖。還有的是活鐵箍中穿鐵鼻子上鎖。清代還有一種用竹簡制的手銬,手銬外形像兩段竹簡,合攏起來後有圓孔,犯人雙手從這個孔中伸過去中間鐵條穿過枷鎖,因竹子見水後更加堅固,這種竹手銬多用於四川、湖南等陰濕地帶。
鐵器製作刑具逐漸得到普遍應用後,出現了鐵手銬、鐵索鏈等,都用於雙手上。
2、頸部控制
早在唐以前,就已有了拘束行動自由的刑具,梏、桎、()三種械具就已全備。後出現頸枷。由最原始的樹杈夾脖子演化而來,並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
傳說三皇五帝時,有一個長的牛頭人身的人名叫蚩尤,他一手執戈,一手執劍。傳說是天上的刑神《山海經.大荒西經》載,在一個稱為宋山的地方,黃帝在這個地方與蚩尤神大戰並俘獲了蚩尤神,在處死前將蚩尤的脖子上戴的枷板丟棄在這座山上,不久這座山都長滿了楓樹,這種楓樹的木頭被人用來做枷板,干濕不裂,非常堅挺耐磨,從那以後歷代朝廷做枷板都用此地的楓木。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於商、周之際的梏刑具的變種,梏刑具用圓木夾脖子形成的夾具,發展為由兩塊木板合成的枷刑具。枷刑具一開始出現時就有人製造了一枷夾兩人的情況,同時受打穀農具的啟發而名為枷,始於晉代,沿用到清代,達一千五百年之久,在這樣長的歷史中,規格、重量、樣式不斷變化,時重時輕,時大時小。也有利用枷的功能分別施用在手上、腳上,更多的還是以枷脖子為主,從材質看,除了以木頭為主外,出現過用鑄鐵枷,皮革枷等,也有用繩子鐵鏈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個人戴,也有一枷戴兩人的,還有一枷戴三個人的現象。
重用枷刑具的首推北魏孝文帝,提出對枷的使用必須對謀逆大罪且有真憑實據的犯人。
枷有種種,唐代酷吏來俊臣發明了「十號大枷」即一號枷為「定百脈」;二號枷為「喘不得」;三號枷為「突地吼」;四號枷為「著即承」;五號枷為「失魂膽」;六號枷為「實同反」;七號枷為「反是實」;八號枷為「死豬愁」;九號枷為「求即死」;十號枷為「求破家」。《舊唐書.敬羽傳》載,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後負重不起,抬不起身子而就地即悶死。隋唐時代以前木枷有一枷枷兩人,宋代還有專門寫明犯人姓名及罪名的一邊短一邊長的枷稱為長板枷,還有一種叫畢尾榆的大長枷,其枷長八尺余,隋唐以後各代普遍使用木枷,枷的尺寸重量各異,有的稱盤枷四周無角,方便犯人的飲食,有的配有鐵葉釘在枷板上。大多數為方枷、長枷。
枷《唐六典》規定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共闊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徑頭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歷朝枷的尺寸規定,大體相類似。元代枷大小差不多,死罪犯人枷重二十五斤,徒流罪犯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枷重是十五斤,均用楓木製作。並分別在枷上刻明長寬、尺寸和重量。
明代的木枷花樣繁多,宦官劉瑾的爪牙為了拷訊犯人,增加木枷的重量為一百五十斤,甚至更重些,受刑者幾乎活不成。
北魏時有一種重枷,犯人戴枷後胸前掛上石頭站立,這是後世立枷雛形。立枷為明代正式創制,清代稱之為站籠,也就是後人稱為的木籠,犯人直立於木籠之內,籠子頂部安木枷,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往往數日犯人就會在立枷籠子里死掉,更有甚者在囚犯腳下墊磚,使囚犯腳不能著地,刑吏迫害他時將磚搬掉囚犯如同上吊一樣即刻喪命,據說為明武宗時劉瑾所創,錦衣衛經常使用它處決犯人。有人上奏請求廢除,皇帝不聽,到魏忠賢時大枷多有出現,元代的史料里記述了押解戰俘用的是樹杈枷,原因是由於戰爭帶來了大量的戰俘,木枷少,臨時使用樹杈代替木枷。
按明代「獄具圖」規定,「枷長五尺五寸,共闊一尺五寸,以干木為之,死罪枷重為三十五斤,與唐代相似。
枷,本是用來束縛囚犯的刑具。明代時在犯人應受的戴枷的刑罰之外還要加上枷號刑,這種刑罰即將木枷夾在犯人的脖子上,並在大庭廣眾之下遊街示眾。有的為示眾招人來看,派卒吏鳴鑼開道。
戴上木枷的犯人,是非常悲慘的。枷刑具是兩塊厚厚的木板,牢牢地夾在脖子上,枷的重量最少十五斤,最多五十斤,六十斤不等,長時間的壓在雙肩上,幾個小時過後,往往肩膀都被壓麻了,如同死肉失去知覺,戴枷的犯人每隔一段時間要動一下。遇到夏天枷卡在的脖子處往往會被枷的稜角磨破流血,遇有好心人給一塊破布或棉花墊在脖子好兒,沒有這個條件的只好忍受著磨破傷口流血流膿水。
戴枷的犯人如戴小枷時可以用手觸摸到自己的嘴,接受親人和別人送給的食物。遇到戴長板枷或者大一點枷的,眼睛只能看到頭前的木枷板,其他身下腿腳都看不到,別人給食物吃不到嘴裡,遇到好心人會幫助喂一下食物和水,遇不到好心人,看到的食物都無法吃到嘴裡,戴枷的犯人多是手被鎖銬鎖上,有的枷不僅夾住犯人脖子,還同時可夾犯人的雙手。生活的自理程度可想而知,明代、清代的枷號刑,有的犯人一戴就是幾個月,甚至一年兩年,有的最多為永遠枷號刑。
一般情況下,叛徒刑一年的,枷號刑二十天。判服徒刑兩年的枷號刑二十五天。判服三年刑的枷號刑三十天。應服流刑三千里的,枷號刑五十天。第等刑依次加五天。應充軍附近的處枷號刑七十天。遠一點處枷號刑八十天。最遠的判刑服枷號刑九十天。後來成為各種犯罪都要進行號枷刑,而且成為後業的專門刑罰之一。到了康熙八年後,枷號時間開始不過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後來竟有按年計算或者永遠枷號的,枷重七十斤的,輕的也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改定,應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手的枷,但到清嘉慶皇帝後,重枷規定二十五斤。
當然,古代木枷有著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已經臟了的木枷什麼時間清洗有著具體規定。枷號刑和戴枷歷朝歷代也都有著具體規定。大枷重量都有嚴格的規定,不是隨便使用的。如宋代某御史在檢查仁和縣監獄時,發現木枷按當時木枷重量規定不符,皇帝知道後下詔令將其官降一級的處罰。這個例子在中國封建專制的歷史上是很少見的一次。
木枷,在清代後期,施用廣泛,犯人押解,監獄提審等基本讓犯人戴上木枷。清代時在鬧市和馬路、驛站上,經常看到戴木枷的男女犯人,一些西方人來中國考察中國的法律往往用照相機拍下來。這些真實的照片為我們作證清代以前那古老而又落後的中國幾千年來傳統的刑具歷史。後在西方法律的影響之下,才改戴木枷為交罰金隨之,木枷才正式退出了歷史舞台,成為了古代法律的文物。
到戰國時,在冶煉中使用了用皮做的「橐龠」鼓風,使得冶煉時的溫度大大提高。這項具有重要意義的發明,大大提高了煉鐵的效率和質量,因為鐵的熔點遠比青銅高。鐵的冶煉取代了青銅器的地位而進入鐵器時代。秦漢遺址出土的刑具便為鐵製作,出土最多的鉗和鈦。鈦是腳鐐,鉗是頸部的刑具。《漢書.高祖本紀》載:「自髡鉗為王家之奴」下顏師古註:「鉗,以鐵束頸也。」秦漢遺址大批出土的鉗鈦,說明秦漢統治者尤其是秦始皇,大興土木需要大批刑徒們去承擔,改梏為鉗,用鐵鏈把鉗鈦連接在一起,既可以嚴格控制刑徒防止逃亡,又能迫使刑徒們在沉重的鐵鉗鐵鈦束縛下,用雙手為他們建造地下宮殿。 這就是從梏到鉗發展變化的社會根源。
要說絲絹也是刑具,很多人會感到奇怪和懷疑,如果說絲絹是用於頸部的刑具,就會恍然大悟了,最早的絞殺就是用絲絹來實現的,逐漸演化為繩子和鐵索 ,刑名也為絞刑所替代。《左傳.哀公二年》載:「若其有罪,絞縊以戮。」可見春秋時代就有絞刑了。由於絞索勒緊人的頸部動肪,能在相當短暫的時間內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較斬首為輕,怪不得有些人選擇了上吊這種方式。
用繩或帛等勒死或弔死的刑罰始自周秦,《左傳.哀公二年》載:「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朴馬,無入於光,下卿之罰也。」《儀禮.喪服》載:「絞帶者,繩帶也,此以絞縊為下卿之罰,當為周制。春秋時,如魯殺成得臣、公子側,亦皆自死,始即此制也。」絞罪之名,漢以前未見,春秋時多稱為縊。
秦始皇時,大規模的興建使全國壯勞力約二百萬人在服徭役。男勞力不夠,甚至強迫婦女運輸。許多人經受不了繁重的徭役,弔死在服役途中路邊的樹上,出現「死者相望」的悲慘景象。
再說斬首,斬首是砍掉頭顱,使犯人身首異處的死刑,初稱「殊」。唐顏師古《匡謬正俗》解釋:「殊,絕也,異也,言其身首離絕而異處也。」但要把人頭一下子從脖 子上吹下來,光憑利刀,利斧和心狠是往往不夠的。於是專門執行斬首的劊子手們找到了各種方法,想出了許多竅門。
斬首時通常是由劊子手把囚犯反綁在木樁上,囚犯雙腿跪地,頭自然向前伸出,劊子手揮刀或利斧從囚犯頸後向前下方猛砍。
明太祖朱元璋痛惡平民百姓出家當和尚成為熱潮這種現象,採用一種十分奇特的方法,名為「鏟頭會」來處死和尚。這種方法是在地上挖個土坑,把囚犯埋在裡面,只露出一顆腦袋,劊子手用利斧砍在脖子頸處削去。有一次挖了十五個土坑,將抓來的十五個和尚埋在土坑裡,劊子手執明晃晃的利斧依次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和尚頭。
劊子手們都是心狠手黑之輩,不但要有膽量,還要有一定的技術。人的脖頸雖然較細,但因為其中有頸椎骨,再說人血的熱度會使刀身彎曲,劊子手也要懂得砍頭的竅門。
清朝咸豐年間一次處決五十多名海盜時,對一名海盜連砍好幾刀還能砍下頭來,就找來一條伐大樹的大鋸,兩名劊子手對拉才鋸斷這名海盜的脖子。木匠用的大鋸,也成了頸部的刑具。施用於頸部的刑具還有砍頭刀、劍、戟、戈、鋮和斧子等,表現方式都是殘酷的將死刑犯的頭顱砍掉。
3、腿部的控制
最初用於腳部的刑具是拘束行動自由的木墩,上古時候,民風淳樸,其後由於蚩尤惑亂天下,才把百姓給帶壞了。那時跟著蚩尤的一幫子人無不做了盜賊,他們敗壞道德,欺詐*邪,簡直無惡不作。由於蚩尤是東方九黎族的首領,日子一久,九黎族的一些百姓養成傲慢無禮,不服從君命的習慣,社會上亂得不像話。發展到後來,連蚩尤的話都不聽從了,為了維持九黎族的基本社會秩序,這時,蚩尤又不得不反過來,用刑罰去制服約束他們,從而創制了五種酷虐的刑罰。在厚木上鑿穿兩孔套在腳上,為防止犯人脫逃的木墩,被用來施刖刑……刖,今文作臏,《白虎通義.五刑》載:「臏,去膝蓋骨也。」把犯人的兩只腳伸入木墩的兩孔中,使其卻彈不得,然後揭去膝蓋骨。此為舊五刑中的第一種肉刑。
周穆王以悲天憫人之心,斥責苗民的五虐之刑。為了安定百姓,穩定統治,要呂侯制定刑制,判案時必須兩造具備,刑罰適中。《噬嗑》載:「屨校滅趾」校由交木二字組成。《說文解字》載:「交,交脛也。」兩脛相交,使不能行動。可見校是系足的械具。與木墩相異之處是,校由兩塊木板相合於足踝處。因其罪過小,故用校禁錮兩足而斬傷其趾。人有小過,校而滅其趾,使其懼怕不敢再犯。防微杜漸,止惡於初,既可使社會免遭更大的危害,也有利於教育挽救初犯者。
在歷代使用中,校又稱作桎,也有叫木腳鐐的。古代拘禁犯人,使之手足和其他部位不能自由行動,以防止自殺,逃跑或暴動的械具,用在手足上的叫做桎梏,用在頭頸上的叫做枷。由於三者早期都用木料製成,所以總稱「三木」。從漢朝以後,金屬所制的鐐才逐漸普遍起來,鐵制的腳鐐剛開始稱為「鈦」,那是械在腳上的兩個環形製品,告待到械住犯人以後,然後再在兩者之間鎖上鐵鎖,從而起到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行走自由並防止逃跑的作用。明朝規定「鐐鏈環重三斤」。
在刑訊中施用於腳部的刑具,最著名的就是「夾棍」了。刑訊是動用刑具折磨以逼取口供的一種野蠻、落後的做法,但在古代一直很通行,並且寫進法律規定,成為一種正當合理的審訊手段。
夾棍,也叫夾棒、腳棍、擅木靴等,是一種用木棍和繩索構成的夾壓腳踝的刑具。使用這種刑具往往使受刑者腿部受重傷,甚至夾碎踝骨,造成殘廢。兩根三尺多長的夾棍,在離地五寸處貫穿鐵條,每根中間各有幫拶三副。刑訊的時候,把棍直豎起來,然後把犯人的腳放在中間,束緊棍上的三道繩子,再用一根棍貼緊腳的左面,使它不能移動,再用一根長六七尺,寬四寸的大杠,從腳的右面猛力敲足脛。敲不上二三百下,不但皮破血流,骨頭也早已碎了。有的酷吏將石屑放於來棍之內,未曾收緊,痛已異常,並美其名曰「美膝褲」。使用這種辦漢往往逼得受刑人屈招,鑄成了大批冤假錯案。

E. 古代的審訊室叫什麼就是具體審囚犯的那個房間,可以用刑的那種。(

「戒律房」
古時給犯人戴枷,上銬子、腳鐐,統稱叫『戒具』,戴枷上銬子,要到「戒律房」去上。慢慢「戒律房」就演變成刑訊逼供的場所,表現的好的,上活枷,表現不好的上死枷。
活枷用鎖鎖;死枷用木楔子楔死,就是人不死,就要永久的戴枷,不給取下來。

F. 古代女囚入牢要受到什麼屈辱

1、刑舂

2、拶刑

3、杖刑

4、賜死

5、幽閉

G. 古代牢房

牢房
1.監獄。《管子·度地》:"虛牢獄,實廥倉。"《漢書·蕭望之傳》:" 望之 昂天嘆曰:'吾嘗備位將相,年逾六十矣,老入牢獄,苟求生活,不亦鄙乎!'" 明 李贄 《與焦弱侯書》:"與其不得朋友而死,則牢獄之死,戰場之死,固甘如飴也。"
2.比喻限制、束縛人的地方。 葉聖陶 《倪煥之》一:"四角方方的教室不再是生趣索然的牢獄。"
各歷史時期牢獄的特徵
牢獄至今已經幾千年歷史,在歷史中,先後出現過奴隸制國家牢獄、封建制國家牢獄、資本主義國家牢獄、社會主義國家牢獄。其特點分別是:
奴隸制國家牢獄:刑罰觀念及刑罰執行以復仇主義為目的,刑罰手段主要是生命刑和肉刑,牢獄是用來關押等待執行刑罰和未決罪犯的地方。
封建制國家牢獄:刑罰觀念及刑罰執行以威嚇為目的的,牢獄制度和牢獄管理殘酷、黑暗。
資本主義國家牢獄:前期的資本主義國家牢獄目的的以報應為目的,到19世紀20年代,隨著刑罰理論的發展,逐漸轉變為以矯正和教育為目的的。
社會主義國家牢獄:是以把犯罪的公民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為目的的。
在資本主義國家牢獄後期,牢獄逐漸向罪行法定、罪刑相適應、刑罰人道化靠攏。
我國目前的牢獄是屬於社會主義國家牢獄體制,貫徹的方針是"教育和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這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特點。

H. 請問古代有哪些刑訊逼供的酷刑(詳情)

「凌遲」酷刑,亦作「陵遲」,是指山陵斜坡逐漸低下,含有慢慢之意,又俗稱為「剮」。因其規例在千刀之上,「凌遲」還可通稱為「千刀萬剮」。唐律尚無「凌遲」,五代才特置。馬端臨《文獻通考》說宋代中後期始用「凌遲」,但不常用。《宣和遺事》記章敦在越州時,專事慘刑,有「刀掊」、「釘手足」、「剝皮」、「斬頸」、「拔舌」,但不見「凌遲」。元代「凌遲」載於法典刑律,具體行刑較少。

只是到了明代,「凌遲」用語頻繁起來,較為典型的是明代《瑞嚴公年譜》、《漁樵話鄭本末》,其中對「凌遲」的詳述,使人見其具體步驟——

「凌遲」時搭起一座棚子,棚前豎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桿,劊子手手持磨得鋒快的鐵鉤、利刃,三聲炮響後便開始,規例是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剮得肌肉如大指甲片,一條一縷,密麻叢集,猶如刺蝟。初動刀時,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了。主要是因受刑者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血都從這里流出去了。「凌遲」後將受刑者五臟、軀體、頭都吊在桿上示眾,監刑官舞紅旗,策快馬,飛馳宮中,向皇帝報告刀數……

對犯人採取這樣厲害的「凌遲」,是因明初朱元璋就執刑甚嚴,當時官員們竟用鳩血染衣帶,一有捕拿,即吮帶死,以免受酷刑折磨。據《明史》、《明實錄》,當時刑法無所不用其極: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腦為能事,朱憲逼奸婦女或生置棺中燒死,或手刃剔其臂肉,剜目耳。還有的活埋露首,使其慢死,或讓受刑人吃自己兒子被割下的鼻、舌。朱國楨《涌幢小品》說兩廣都督韓觀殺人成性,竟用人皮當坐褥,吃人眼。夏允彝《倖存錄》說一徐姓術士,因罵魏忠賢被捕,手足被釘在門板上,遍體澆上瀝青,用椎敲,一會兒舉體皆脫,其皮殼儼若一人……

人皮

祝允明《野記》中的有關記載更讓人慘不忍睹:

高皇惡頑民竄逃緇流,聚犯者數十人,掘泥埋其頭,十五並列,特露其頂,用大斧削去,一削去數顆頭,謂之「鏟頭會」。國初重辟,凌遲處死外,有「刷洗」,裸置鐵床,沃以沸湯,以鐵刷刷去皮肉。有「梟令」,以鉤鉤背懸之。有「稱竿」,縛置竿彼末,懸石稱之。有「抽腸」,亦掛架上,以鉤入穀道,鉤腸出,卻放彼端石,屍起腸出。

即使一般的刑法,執行起來也十分殘酷。如《詔獄慘言》,記敘明代鎮撫最為普通的五種刑具:一種是「械」。堅木製成,長一尺五寸,闊四寸多,中鑿兩孔,著臂上,就是受刑時也不脫,殺人最便利。一種是「鐐」。鐵制,又稱「鋃鐺」。長五六尺,盤左腳上,因右腳受刑不方便。

一種是「棍」。楊、榆木製成,長五尺,曲如匕,執手處,大似人小指,著肉處徑可八九分。每用棍,用繩束其腰,二人踏繩的兩端,使受刑人不得轉側。又用繩系兩腳,一人負之背,使不得伸縮。

一種是「拶」。楊木製成,長尺余,徑四五分。每用拶,兩人扶受刑者起,跪在索上,力束木的兩端,隨即用棍左右敲,使受刑者更加痛苦。

一種是「夾棍」。楊木製成,長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貫以鐵條,每根中各綁拶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繩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動。又用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以上的大杠,從右邊猛力敲足脛,使足流血灑地……

這幾種刑具,是中國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看來簡單,但用起來極苦,如明人所說:「棍則痛入心脾,每一下著骨,便神魂飛越矣!」燕客《天人合征紀實》敘楊漣、魏大中等「六君子」在獄中受「棍刑」,毒打30棍,股肉就已經腐爛了,只得用帛急忙纏上。尤其是「受全刑」,即械、鐐、棍、拶、夾棍等刑具同時上,被《明史·刑法志三》稱為:「五毒備具,呼暴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

以至在明代,許多來到中國的外國人,給他們感觸最深的就是這幾種刑具和酷刑:阿里·阿克巴爾《中國紀行》說中國犯人在監獄中:

帶著鐐銬和鏈子,固定在鐵樁上,頭發也被拴在鐵釘上。即使這樣還不讓他們自在,他們的腳被板夾住,背上和胸上纏著100碼長的鏈子和刑具,恐怕要壓斷了肋骨。帶著鐐銬和鏈子的犯人,被強力推進高度只有一臂長,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籠子里時,「為了關上籠子把他的頭壓低到和四肢擠在一起,好像沒有骨頭的一堆肉塞在籠子里,打開籠子後,這個人帶著鏈子和鐐銬被拉上來時,使我們嚇掉了魂」。

克路士《中國志》這樣說道:犯人「把指頭放在棍里,然後使勁拉繩子使骨頭嘎扎作響」,「足刑很厲害和痛苦,刑具是兩塊方木條,約四拃長,一邊用一根絞鏈連接。他們拿繩系在另一側,足踝夾在中間。他們用槌子打木條頭」。

拉達《記大明的中國事情》記載:

官員一聲吆喝,五六名劊子手就撲向可憐的犯人,馬上把他按到地上,扒掉他的褲子。他這樣面朝下爬著,一名劊子手緊緊按住他的腳,另一個按頭,再一個高舉上述的竹板或棍子,使勁打他大腿後的肉,直打到叫住手為止。他們每打五下,便轉過身子好打另一邊。這時候,另一名劊子手跪著大聲報打的次數,那簡直太野蠻,挨過六十下的人難逃一死。

這三位外國人看到的只不過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殘酷了!這些酷刑一般來講,主要是對下層官吏和平民施行的,特別是對那些「犯上作亂」者。清嘉慶八年(1803),因刺嘉慶而被當場捉住的內務府廚役陳德,在審訊時就已經是徹夜熬問,擰耳跪煉,掌嘴板責,刑夾押棍……經嘉慶親審,陳德被處以「凌遲」。據燕北老人《清代十三朝宮闈秘史》載:

執行時,從陳德的耳、鼻、乳割起,左右臂上碎割,成魚鱗形狀。然後再右臂,再胸和背。一開始還見血,過一會兒血流盡了,只流黃水。當割完上身時,陳德忽然張開眼睛叫道:「快些。」監刑者卻說:「上有旨,令爾多受些罪。」仍慢慢碎剮陳德!

以仁義自我標榜的嘉慶,對「大逆不道」者是從不心慈手軟的,對陳德的「凌遲」,充分暴露了統治者對反抗者所能夠採取的極端的報復手段。可是把所有的酷刑,都用「階級斗爭與壓迫」來概括,是有失偏頗的。因為像晉靈公從台上彈人,觀其避丸巢;王元吉當街而射,觀人避箭;妲己置蠆盆,觀其楚毒以為樂;齊後主置蠍浴斛,令人裸浴,觀其叫號則大喜……這些並沒有直接刑事緣由的酷虐之刑,並不是階級的、政治的影響,而是一種野蠻的文化觀念的表示。《通典》記錄北齊時對濫劣秀才飲一斗墨水的懲罰,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

明代小說《封神演義》描繪了所謂的「炮烙」:「約高二丈,圓八尺,上、中、下用三火門,將銅造成,如銅柱一般,里邊用炭火燒紅」,人被剝去衣服,「將鐵索纏身,裹圍銅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須臾,煙盡骨消,盡成灰燼」。但此酷刑並非用於反抗的平民,而是對付臣僚。徐學聚《國朝典匯》說嘉靖年間朱觀淫戲無度,常使男女裸體群浴,無復人禮,「左右有陰議及色忤者」,他就加用「炮烙」。這表現了一種殘忍的文化心態。而東林黨人左光斗,也受「炮烙」,顧公燮《消夏閑記摘抄》說他「面額焦爛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盡脫矣」。這卻是階級內部不同政治派別的斗爭所造成的。

所以,對酷刑要具體分析。而且,酷刑也不是單純為摧殘皮肉而設,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是示法。

《草木子余錄》記述朱元璋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府州縣衙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使之觸目驚心」。

這一慘無人道的酷刑,從本質上講是統治者企圖以殘忍手段奴役下屬的意識的投影,但它冠冕堂皇地歸入了法制的軌道之中,這在客觀上對貪污受賄的官員還是有很大的震懾作用的,就像歷史學家分析的那樣:明初吏治之所以較好,這與朱元璋常用、大用酷刑,也有一定的關系。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古代統治者將酷刑的主要目標定在平民百姓身上,這一現象在清代尤為突出。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真實地記述了道光年間四川的酷刑:監獄里的犯人,有的裝入籠內,一日而斃,有的則用鍋煮,「慘酷不可言狀」。如捉到造反的「匪」,不問真偽,先打400小板,還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訊供,罪名莫定,就在大堂上打死,腦裂骨折……由於酷刑濫施,甚至錯捉入獄的人,也往往被屈打成招。清代劉省三所寫的公案小說集《躋春台》,其中有一篇《雙冤報》,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這對男女表親,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

釘竹簽十指鮮血噴,痛得奴死去又還魂。不招供太爺刑法狠,招得來又辱了先靈。……不得已把供來招認……這一陣夾得魂飛盡,痛得我屎尿一齊傾。想不招表嫂已招認,要辯脫除非問閻君。因姦淫謀毒表弟,大老爺施恩快松刑。

清代的官吏還挖空心思,不斷在刑具上「推陳出新」。李伯元所寫的《活地獄》,就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於刑具的厲害而造成的殘酷景象:如,「一雙鐵鞋,放在火里燒紅,著在腳上,這叫『紅綉鞋』」。其實這是明代天啟年間魏忠賢的義子許顯純發明的「紅綉鞋」的延續。還有「過山龍」,「是叫錫匠打一個彎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夠二丈多長,把犯人赤剝了,用管子渾身上下盤了起來,除掉心口及下部兩處。錫管子上邊開一個大口,下邊開一個小口,用百沸的滾水,從這頭澆進去,周流滿身,從那頭淌出去。這個開水,卻不可間斷」。

這與謝肇淛《文海披沙》所說的萬曆時福建某官府中盤在犯人腰間的「錫蛇」是一樣的。審訊犯人時往「錫蛇」的空心裡灌開水,犯人受不住燙,只好屈招……相形之下,清代「過山龍」要比明代的「錫蛇」更殘酷,這是一個總的趨勢。

再如行刑時最常用的板子。《活地獄》中已出現了鐵板子,用它打人,「打上十幾板子,大腿上的肉都會一片片的飛起來,連肉帶血飛的滿處都是。等到打至十幾下,肉已飛完,便露出骨頭。他此時便吩咐掌刑的,不要拿板子平打,卻用板子橫在大腿上亂敲,砍的骨頭殼殼的響。有的還將骨頭打開,骨髓標出來好幾尺遠……」

通過打板子這一在古代最為常見的刑罰,人們看到的是殘酷!這也正是李伯元創作《活地獄》的用意,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門像地獄一樣……

I. 古代刑訊犯人的刑具,就是讓犯人招供時用的酷刑。如老虎凳。

清道夫的女兒
這件刑具有一個比較好聽的名字——「清道夫的女兒」,其中一件模型收藏於倫敦塔。清道夫的女兒誕生於16世紀,是曾在宗教裁判所風靡一時的禁錮裝置的代表之作。與拷問台相反,「清道夫的女兒」通過擠壓讓犯人產生痛苦,而不是拉伸他們的身體。
行刑時,犯人的頭部被套進這個A型結構的頂端,雙手被置於中部,雙腿則被銬在底端。仔細研究「清道夫的女兒」的結構你會發現,犯人的頭部會被向下推,膝蓋被迫抬高,讓身體呈蜷縮姿勢。快速擠壓會讓犯人的內臟出現急性肌肉抽筋,鼻子和耳朵向外噴血。一旦與「清道夫的女兒」親密接觸,犯人在飽受痛苦之後會徹底變成一個瘋子。
6.拷問台
這是一件經典刑具,也是所有刑具中最令犯人恐懼同時也能產生最大痛苦的一個。本質上說,拷問台是一個精確的機械裝置,能夠不斷加大犯人在受審時的痛苦。它由一個矩形構架組成,行刑時將犯人的手腕和腳踝綁在兩端或者用鎖鏈銬住。滾軸、手柄和棘輪用於逐漸提高施加於犯人手臂和腿部的拉力,產生無法用語言形容的痛苦。犯人的骨頭會慢慢脫臼,隨著可怕的斷裂聲,四肢最終與關節說「再見」。經過這令人作嘔的一幕,犯人的身體已然四分五裂。
拷問台出現於中世紀晚期,經常被裝上鐵釘,作用是刺入犯人背部,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加大犯人的痛苦。如果犯人高而瘦,四肢斷裂的可能性自然大大提高。

,騎木驢。木驢不是一種玩具,而是一種比縫陰和幽閉更具殺傷力的宮刑。縫閉和堵住陰道,不會使其喪命,而騎上木驢,則小命難保。一具橫放的鞍馬樣的小車,上面凸立一根長度尺余、直徑寸許的木筍(象徵驢毬),受刑女子坐在鞍馬上,小車推動時,下面的器械發力,聯動木筍上下伸縮,受刑的女犯被堅硬的木筍搗爛子宮和內臟,多半氣息奄奄。《水滸傳》中的王婆被判剮刑後,就有過騎木驢遊街示眾的經歷。
貓爪 使用時慢慢地往下撕肉,很多時候,所有肉都被撕下來,而露著骨頭
懲治鞋

鞋子常常被結合頭手枷 (站立時枷住頭部和手腕的一種裝置)使用的 。只要靠腳趾支撐不住身體,鞋跟上的鋼針就會刺入腳跟。
.邪教尖叉
邪教尖叉是一個酷刑裝置,一個兩頭帶尖叉的金屬棒,由一條皮帶固定在頸部,一頭插入下頦,另一頭直指胸骨。只有伸長頸部,才會減少痛苦,此刑具會造成巨大的痛苦。四個叉點位於下頦和胸骨之間的設計,會讓受刑人有足夠運動幅度讓他的嘴開口招供。
.拉架
看起來就像是:捆緊手腳往相反的方向拉你的身體,直到你的四肢慢慢地從關節連接處脫出來。
起來就像是:捆緊手腳往相反的方向拉你的身體,直到你的四肢慢慢地從關節連接處脫出來。
開花梨
根據受刑者的性別將梨在閉合狀態下插入肛門或陰道,然後用手搖動使梨開花直到使人感到相當難受。
碎頭機
用碎頭機執行死刑通常是這樣的:牙齒擠入牙槽內,周邊顎骨破碎。然後眼睛從眼窩射出,腦漿從耳朵噴出來。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許多國家仍使用同一版本的碎頭機,作為當今的審訊工具。
猶大尖凳
受刑人被懸掛上述金字塔尖狀物的上部慢慢降低,塔尖插進襠部。鏈子的松緊取決於劊子手的心情,他可以控制受刑者的體重是否全部作用於這一個點上。
鐵娘子
以下1515年8月14日第一次使用鐵鐵娘子的記錄:「偽造的硬幣放在裡面,門被緩緩關閉,從而尖銳的鋼針從幾個部位刺入他的胳膊、腿、腹部、胸部、膀胱、大腿跟、眼、肩膀和屁股中,但不足以殺死他,所以他巨聲喊叫和哭號了兩天後,他死了 。
恩恩,就是這些啦.......

J. 看看古代監獄有多黑暗

在漫長的封建社會里,由於封建制度對皇權和平民權利的認識上的天淵差異,使得作為刑罰的重要機構——監獄,幾乎成了封建法律覆蓋之外的「非法之地」。

封建司法制度下,作為觸犯了「王法」的平民百姓乃至級別低微的官員,是根本沒有任何權利的。我們從一些戲劇和影視劇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場面:封建官吏在堂上大喝:「從實招來,否則大刑伺候!」其實,這只是對還沒有定罪的嫌疑人一種恫嚇式的語言,而對於真正的囚犯來說,進了監獄就如同進了閻王殿一般。

囚犯一旦被關進監獄,不僅會遭受種種非人的凌辱、折磨,而且生命也根本得不到保障,常常被獄中的酷刑或虐待致死。這種現象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的監獄里比比皆是,不足為奇。雖然封建法律對虐待和隨意處死囚犯的行為嚴厲禁止,就是歷史上司法最為黑暗的五代時期,其法律也明文規定,凡典獄官吏濫用刑訊等導致囚犯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事實上,這些規定往往只是一紙空文。

古代監獄非法處死囚犯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

明朝權利盛極一時的太監魏忠賢,為了除掉那些反對他的官員,經常捏造一些罪名將他們抓入鎮撫司衙門監獄,繼而濫施酷刑逼供,然後將他們非刑處死。這居然成為魏忠賢在政治斗爭中,打擊政敵、鏟除異己的重要手段之一。

有的是酷吏任情濫殺。唐武則天當政時,每當有寬宥囚犯的詔書頒布時,酷吏來俊臣等總是先派獄卒將獄中的重囚全部殺死,然後再宣讀詔書。宋朝的獄官筮土因為監獄小囚犯多,竟然下令將獄中關押的徒流罪犯百餘人全部殺死,然後以病亡報告上司。

文學名著《水滸傳》里也曾描寫過當時監獄中的種種黑暗行徑,如仇家收買獄吏,設計害死囚犯等等。惡霸毛太公父子為了奪取獵戶解珍、解寶獵得的老虎,遂勾結官府,以「白晝搶劫」的罪名將他們投入大牢,並吩咐州衙監獄中的一個小頭目,要將二人在監獄中殺掉,斬草除根,以絕後患。

典獄官吏向囚犯索要財物不遂而挾私報復,將囚犯或是凌虐致死,或是暗中謀害,這種情形在封建司法制度下的監獄里是司空見慣的。對此,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浩續編》中也不得不承認:在監獄中許多「無罪而死」的犯人,或是因典獄官吏索財不與而被非法殺死,或是因典獄官吏收了他人錢財,代人報仇而將他們非法處死。因此,獄中犯人的生命事實上是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的。囚犯被殺死後,典獄官吏以「病亡」為由報告上司,上司幾乎是不會派人來查究死者真正死因的。這樣一來,那些被非法秘密處死的囚犯們,自然是沉冤難雪了。

古代監獄非法殺囚的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

《水滸傳》里寫了這樣一段故事:武松被押解到孟州牢城後,同牢的囚犯要他提防獄吏的暗害,並給他講述了獄吏弄死囚犯的種種手段:一種手段叫做「盆弔」,就是到晚上先給囚犯吃幾碗黃倉米飯和臭魚,然後乘飽帶到土牢里,用繩索捆翻,再用席子捲起來,塞住七竅,把人頭朝下豎在牆邊,「不消半個更次,便結果了性命」。另一種手段叫「土布袋」,就是將囚犯捆住後,用一個布袋,裝滿黃沙,壓在囚犯身上,「也不消半個更次,便結果了性命」。這是小說里的描寫,但卻是現實的真實反映。如「土布袋」這種方法,就是明朝鎮撫司衙門中常用的殺囚方法。它是用重物壓在囚犯頭上,將囚犯壓死。死者的鼻子被壓平,面目扭曲變形,已不可辨認。

除此之外,還有種種駭人聽聞的非法殺囚的手段。尤其是太監魏忠賢專權時,鎮撫司衙門獄中隨意處死犯人,更是家常便飯。有的是將人活活打死,有的是用鐵釘將人釘死;還有的是用滾燙的開水澆在犯人身上,「頃刻間皮膚卷爛,赤肉滿身,婉轉兩日而死」;有的死後骨肉斷爛,竟不知是怎樣弄死的。

在古代監獄里,還有一種較為常用的「殺囚」手段:它與一般的殺囚手段不同,獄吏不用親自動手,而是設計出種種手段,逼迫犯人忍受不了折磨而自殺身亡。西漢時的名將周亞夫,其功名、地位與他父親周勃相似,但也遭到與周勃同樣的命運。周亞夫平定吳楚七國之亂,因功官拜太尉、丞相,顯赫無比。後來卻因購買陪葬用的兵器,被人告發他謀反,被捕入獄。審訊周亞夫時,他極力申辯說這些兵器都是隨葬的器物。可審訊他的廷尉(最高法院的長官)根本不聽他的解釋,硬說他即使不在「地上」(生前)造反,也要在「地下」(死後)造反。獄中他受盡了獄吏們對他的百般凌辱。周亞夫實在忍受不了這無理的陷害和殘酷的虐待,五天之後含冤而去。

古代監獄中的獄吏之所以敢於違反法律,殺害獄囚,主要原因是封建帝王的默許和縱容。在封建社會高度集權的社會結構中,帝王的行為與語言就是社會的法律和規范。如周亞夫被逼死,背後真正的兇殺是因周亞夫之力而保住江山的漢景帝劉啟。他想除掉周亞夫這樣的功臣,卻又找不到合適的理由,也不敢公開處死他,只好採取這種「鑽刑罰空子」的手段。宋朝民族英雄岳飛被扣上「莫須有」的罪名,在獄中被處死,也是出於同樣的原因。

由於封建制度下的皇權高度集權,封建君主的任情濫殺,已經到了根本不受封建法律約束的地步。北齊文宣帝高洋,常常隨意殺死囚犯,監獄里的典獄官吏們專門為他准備了一批犯人,供他隨時殺戮。這種濫殺囚犯的行為居然還有了名目,被稱為「供御囚」。上行下效,監獄里的獄吏們非法殺囚,也就有了「合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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