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小說人物姓名重復
❶ 小說中的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權
這個不算吧,畢竟那麼多的小說,總會有雷同的名吧。
❷ 如果小說主人公的名字一樣,會被人看為抄襲
不會的
法律上認為抄襲是對於原著未經或基本未經修改的抄錄,這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是一些時候是否構成抄襲比較難以界定,例如模仿一個故事的情節是否屬抄襲就有很大爭議,一些人認為故事情節屬於思想范圍,而「抄襲思想」並不是犯罪的行為,因為法律只保護思想的表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如果情節,或者是人物對話內容雷同,就算是抄襲
單單只是人物姓名或者是文字味道相同不算是抄襲
哪怕2部作品名稱都一樣也不算抄襲
而且我個人認為
如果這也算抄襲
張三李四王二麻子都不知道被抄襲多少遍了……
❸ 小說中的人名與現實中人名相同,能不能說是侵犯了名譽權了
只要不滿足以下條件,就不算侵犯名譽權
比方說,以A某為例,A某是現實中一個人,但是在某小說中,又存在了一個A某同名人物
1,作者認識A某,並且和A某有一定交往。
2,小說中對A人物刻畫有嚴重扭曲,醜化,歪曲事實。
3,小說有明顯通過寫作來醜化,攻擊A某的行為。
則這樣,該小說有針對性的對A某實行人身攻擊,就是侵犯了A某的名譽權。
但是,如果不滿足,如作者本來就不認識A某,無意中寫出A某名字,那不算構成名譽侵權。另外,小說中沒有惡意醜化A某的,也不能算侵犯名譽權----因為姓名是可以重復的。
❹ 小說中人物名稱與現實中人物重名 侵權嗎
如果只是名字一樣,像其他的,例如工作,年齡,性格甚至是性別不一樣的話,就不算是侵權。
好比游戲第五人格裡面有個女角色叫美智子,現實里日本上皇後的名字也是美智子。這兩個人除了都是日本人,都是女人之外,沒有任何的相同之處。前者是活躍在上個世紀初的日本藝妓,而後者是當代的日本上皇後。在經歷上,她們兩個沒有任何的相同之處。所以就不構成侵權。
但如果是名字相同或者相近,同時在性格,工作等其他方面很相近,一眼就看出來這個虛擬人物是以這個現實人物為基礎創作的的話。在這種情況下,對這個虛擬人無中生有,大加抵毀的話,可能會侵權。
❺ 小說人物名稱與現實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權
要看編者是否有意。若是名家寫的小說與現實人物名字雷同,那不算是侵權。
❻ 小說主角重名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五條 將錄音製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
❼ 小說裡面的人物重名了,怎麼辦
不擔心的__這種情況也有很多的__你有你自己寫的故事__和別人的又不一樣__重名沒有什麼的__當然_如果你願意的話__也可以採用下面那位同學說的__^^
❽ 請問各位大大,最近突然發現自己寫的小說人名和另一個小說的人名重復了,我是不是需要更改,避免抄襲呢
不需要,有可能時代不一樣呢內容也不一樣啊
❾ 我想寫小說,但是已經發表後發現主人公名字或者書名和別人相同怎麼辦,這算不算侵權
那需要看一看你是在那一個網站發表的文啦,如果是在小說閱讀網、言情小說等一些大型的小說閱讀網站的話,可能需要閱讀發文條款、合約,但是如果是在一些小型的網站的話,也是需要閱讀條款和合約的。而且,是要看一下發文時間的,如果是在同一網站主角名有重復的話,可以修改,但如果不是一個網站的話,可以不需修改,而書名也是相同。
❿ 小說人物同名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陵粗汪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尺仔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凳罩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